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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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12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王朝福
被   告  鄭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羅以佳

歷審裁判

  • 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 士小 字第 1217 號裁定(103.11.26)[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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