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12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王朝福
被 告 鄭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