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聲請案號:98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三○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合計淨重為玖點貳叁公克,含空包裝袋柒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南投分局員警分別於民國90年1月27日17時許、91年1月13日13時30分許,在南投縣南投市○○路與東山路口、南投縣南投市○○路○○○號前,扣得被告甲○○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7包(合計淨重為9.23公克)。而被告上揭施用毒品行為,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58號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於91年1月25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出所,再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58號、91年度毒偵緝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扣案之海洛因7包,均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毒偵字第230號、91年度毒偵字第58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扣案之前揭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白色粉末7包,經分別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為9.23公克),有該局編號(電腦條碼)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91年2月22日調科壹字第970001636號鑑定通知書各1紙附卷可稽。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7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