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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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83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死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二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含空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員警於民國91年4月20日18時許,在南投縣○里鎮○○路○○號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1公克,報告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均誤載為海洛因)。而被告上揭因施用毒品行為,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41號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524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強制戒治逾3個月,因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復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008號裁定停止其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1年10月1日停止其處分出監,因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復再施用毒品,而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265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繼續施予強制戒治,於92年11月4日執行完畢出監,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232、233、2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查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毒偵字第352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白粉1包(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毒保管字第970001705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淨重為0.01公克,含空包裝袋1只)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91年5月14日調科壹字第970001705號鑑定通知書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