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713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建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鈺淇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00元(4,500+1,000=5,500)。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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