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326號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被上訴人 吳秀玉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7日判決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8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3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