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定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5355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定安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陳定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各犯行罪質是否雷同、犯行時點是否相近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附表:受刑人陳定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共2│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罪)│││├────────┼──────────┼──────────┼──────────┤│犯罪日期│108年04月08日│108年04月12日│108年04月18日│││108年04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471號等│第22471號等│第18532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005號│108年度訴字第2005號│108年度訴字第1865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1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1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9月25日│108年09月25日│108年10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005號│108年度訴字第2005號│108年度訴字第1865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1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1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9號││判決├────┼──────────┼──────────┼──────────┤││判決│108年10月19日│108年10月19日│108年11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4│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罪)│├────────┼──────────┼──────────┼──────────┤│犯罪日期│108年04月11日至12日│108年04月23日至24日│108年04月12日│││108年04月15日至16日││108年04月22日│││108年04月15日│││││108年0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532號等│第12091號│第28508、2870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865號│108年度訴字第1939號│108年度訴字第304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29日│108年12月24日│109年03月0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865號│108年度訴字第1939號│108年度訴字第304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9號││││判決├────┼──────────┼──────────┼──────────┤││判決│108年11月29日│109年02月25日│109年04月0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共3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犯罪日期│108年04月15日│108年04月17日(2次)│108年04月18日││││108年04月19日│108年04月18日至19日│││││108年04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007號等│第30007號等│第30007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05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05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8月25日│109年08月25日│109年08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05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05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05號││判決├────┼──────────┼──────────┼──────────┤││判決│109年09月29日│109年09月29日│109年09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7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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