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2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2571號上訴人即被告 尤仲瀚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6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以上訴理由狀表明上訴意旨,然並未於該狀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忠興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