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145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聖富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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