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俊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偉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59號被告黃俊偉竊盜件之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0年11月3日經被告親自簽名收訖,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0年11月6日具狀聲明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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