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63號原告 蔡榮膺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陳若軍 律師 郭曉丰 律師被告 鍵誠 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雅添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劉錦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南市,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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