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馮瑞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瑞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馮瑞麟於民國100至102年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馮瑞麟因竊盜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01│02│0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4日│102年2月4日│100年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102年度偵字│102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第13374號│第13374號│第20121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096號│102年度易字第2096號│102年度審易字第763號││││││││├────┼───────────┼───────────┼───────────┤│事實審││102年7月29日│102年7月29日││││判決日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檢察官聲請書誤載│102年12月31日││││為102年12月31日)│為102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上易字第2057號│102年上易字第2057號│102年度審易字第763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9月16日│102年9月16日│103年2月6日│││日期││││├───┴────┼───────────┴───────────┼───────────┤│││編號3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備註│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刑1年2月│││││└────────┴───────────────────────┴───────────┘┌────────┬───────────┬───────────┬───────────┐│編號│04│05│0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9日│100年9月22日│101年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新北地檢│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102年度偵字│102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第20121號│第20121號│第17720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763號│102年度審易字第763號│103年上易字第2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103年2月20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763號│102年度審易字第763號│103年上易字第215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2月6日│103年2月6日│103年2月20日│││日期││││├───┴────┼───────────┴───────────┼───────────┤│││││備註│編號3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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