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018號聲請人 蔡依庭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蔡英俊 載有死亡事實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_附記:
一、以到院方式補正時,請至收文收狀窗口遞狀。
二、以郵寄方式補正時,請於信封上記明:
(一)收信人: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二)股別: 俊股
(三)案號:103年度司繼字第20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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