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65號聲請人凱莉寵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振隆 訴訟代理人 項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金美滿精品│玉山商業銀│103年8月30日│7,846元│CA0000000│││行 廖玉英 │行 木柵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