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智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547號、105年度戒毒偵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前總淨重貳點貳捌壹公克、驗餘總淨重貳點貳捌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智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戒毒偵字第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包(驗前總淨重2.2810公克、驗餘總淨重2.2808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扣得白色結晶塊5包(驗前總淨重2.2810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2.2808公克);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戒毒偵字第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10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
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總淨重2.2808公克),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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