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57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素惠 住桃園市○○區○○○街○○○巷○弄○○○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秀蘭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