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

抗告人 邱俊昕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

複代理人 沈宏儒 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麗雲 間請求撤銷調解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111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111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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