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723號
原 告 曾翠芬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 律師
被 告 陳正昌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前因訴外人 李美玲
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犯罪嫌疑(下稱另案),刻於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偵查中,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經本院依民事
訴訟法第183條之規定,裁定於另案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另案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分別提起
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9643、30747號、108年度偵字第00
000號被告李美玲部分)及作成不起訴處分書(108年度偵字
第22669號被告曾翠芬等4人部分),雖尚未判決確定,然為
免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久懸未決,影響當事人權益,爰依職權撤
銷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