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73號
原   告  曾聖仁黑貓冷氣工作室
被   告  林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27日向原告訂購6台冷氣,
並約定貨款及安裝費合計新臺幣(下同)80,000元,然嗣後
更改為安裝4台冷氣,故費用變更為40,000元,兩造亦約定
原告須於108年8月6日於臺中市北屯區安裝上開冷氣,被告
亦須於同日交付上開款項予原告,原告已將上開貨品交付被
告,惟被告未依約履行,屢經原告催討,仍均未果,爰依兩
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訴狀誤繕
為108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買賣契約成立後,買受人應負交付約定價金於出賣人之義
務,民法第367條所明定。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再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
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
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03條
、第229條第2、3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買賣商品訂購書及對
帳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是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兩造
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生效翌日即108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院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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