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7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刑事案件案號:95年度易字第1118號、附帶民事訴訟案號:95年度附民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必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者,始得提起之。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非刑事訴訟程式認定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縱因同一事故而受有損害,仍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附帶民事訴訟如不合於上述要件者,縱於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民事庭後,亦不得將關於民事訴訟之法規,溯及於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時,而予適用,仍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第491號裁定、41年度台抗第58號裁定、87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竊盜案件,於本院95年度易字第1118號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如附表所示之財物損失共新臺幣(下同)347,97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聲請宣告假執行,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其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民事庭。惟查本件依本院95年度易字第1118號刑事案件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係於民國95年2月14日,在臺北縣永和市○○路○○○號店舖竊取原告所有之製冰機、冰櫃、封口機各1台及冰箱二台,並未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且原告前於偵查中,以被告竊取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對於被告提起竊盜告訴,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4793號、95年度偵字第7381號起訴書就該部分之告訴事實為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諭知,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起訴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是原告主張被告竊取其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而受有損害347,978元,顯非因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原告就此部分之請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
三、綜上所述,原告之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依,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美雲附表┌──┬────────┬───────┬──┬────────┬───────┐│編號│物品│金額(新臺幣)│編號│物品│金額(新臺幣)│├──┼────────┼───────┼──┼────────┼───────┤│⒈│早餐煎台│?4,500元│⒕│工業電扇1台│3,000元│├──┼────────┼───────┼──┼────────┼───────┤│⒉│炸雞排生肉600隻│12,000元│⒖│飲水機1台│2,490元│├──┼────────┼───────┼──┼────────┼───────┤│⒊│工作檯1台│9,500元│⒗│電磁爐1台│2,111元│├──┼────────┼───────┼──┼────────┼───────┤│⒋│不鏽鋼冰桶8個│2,000元│⒘│電話機1台│399元│├──┼────────┼───────┼──┼────────┼───────┤│⒌│吧臺1台│23,000元│⒙│不鏽鋼水槽1台│1,500元│├──┼────────┼───────┼──┼────────┼───────┤│⒍│電解水機1台│27,999元│⒚│方爐架1台│1,900元│├──┼────────┼───────┼──┼────────┼───────┤│⒎│水桶1台│??90元│⒛│拉門1組│5,000元│├──┼────────┼───────┼──┼────────┼───────┤│⒏│瓦斯爐1台│2,088元││桌扇6台│2,851元│├──┼────────┼───────┼──┼────────┼───────┤│⒐│捕蚊燈2台│?698元││吊扇燈4台│6,652元│├──┼────────┼───────┼──┼────────┼───────┤│⒑│爐台6台│?,400元││炸雞排工作台車│130,000元│├──┼────────┼───────┤│2輛│││⒒│油炸機2台│26,000元││││├──┼────────┼───────┼──┼────────┼───────┤│⒓│油炸抽風機2台│?9,000元││高級音響1套│30,000元│├──┼────────┼───────┼──┼────────┼───────┤│⒔│湯桶1個│4,000元││冰品物料1批│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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