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小字第85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岡小字第85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柒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9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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