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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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上字第56號上訴人 盧雅玲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上訴人 李寧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
林浩傑 律師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陳明律師被上訴人 王立楷
王織錦 沈淑芳 林水雲 彭怡萍 王蘭蓁 張守玉 郭淑惠 陳春燕 楊小惠 方慧鈴 沈㻋卿楊沈㻋禎 黃郁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179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乙○○、丙○○、庚○○、辛○○、丑○○、丁○○、壬○○、癸○○、子○○、卯○○、甲○○、己○○、辰○○○、寅○○,依序超過新台幣拾伍萬貳仟元、參萬陸仟元、拾肆萬伍仟陸佰元、肆萬貳仟元、壹萬元、玖萬元、參萬陸仟陸佰元、 陸萬 伍仟捌佰伍拾元、陸仟元、陸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柒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參萬捌仟元、肆萬捌仟元、肆萬玖仟元之本息部分,及各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各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乙○○、丙○○、庚○○、辛○○、丑○○、丁○○、壬○○、癸○○、子○○、卯○○、甲○○、己○○、辰○○○、寅○○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各自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戊○、巳○○隱匿其等最高學歷分別為陸軍官校土木系長榮女中商業經營科畢業,且均不具有任何心理學相關學歷或臨床經歷,亦未依心理師法相關規定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依法不得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始得執行之心理衡鑑業務之事實。竟於民國(下同)96年間起,由巳○○在臺南市○區○○路○○○號4樓設立 麥得 企業管理顧問社擔任負責人(嗣於98年5、6月間遷址至臺南市○區○○路○○號,而與戊○共同對外以「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名義招生,並長期佯稱戊○為心理學博士、心理學專家、心理治療師,巳○○為心理諮商師等不實學經歷,使被上訴人陷於錯誤而誤認戊○、巳○○具有心理學方面專業背景。詎戊○、巳○○乃先要求被上訴人填寫課前問卷、CenterforEpisemiologicalStudiesDepressionCES-DC問卷、暑期心智訓練問卷、兒童歸因型態問卷(Children’sAtttibutionalStyleQuesstionnaireCASQ)予以評分計算分數得出悲觀或憂鬱之結果,再由戊○、巳○○在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內,對被上訴人解釋其等上開問卷評量所得為憂鬱或悲觀之結果,而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方得從事之心理衡鑑業務,並依照其等上開無評鑑資格之心理衡鑑結果,佯稱如果父母有憂鬱小孩也有憂鬱、父母、小孩都需上課調整等語,進而向被上訴人詐稱至麥得心智研究機構上課便能改善憂鬱或悲觀的精神狀況,致被上訴人分別陷於錯誤,而為其自身或其等配偶、未成年子女報名參加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的課程,並交付費用。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請上訴人連帶依序賠償庚○○28萬4700元、甲○○19萬4350元、辛○○20萬4000元、乙○○28萬3000元、卯○○49萬7550元、寅○○11萬8000元、辰○○○4萬4000元、壬○○47萬8875元、己○○3萬8000元、癸○○17萬5450元、子○○26萬3450元、丑○○5萬4500元、丙○○9萬6000元、丁○○13萬元,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被上訴人逾上述之請求,經原審判決駁回後,未據聲明不服)。原審就上述之請求,判命上訴人連帶如數給付,並無不合。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伊二人並未對外佯稱其具有心理學博士、心理學專家資格,伊等並無施以詐術之意思。課前問卷、CES-DC問卷、暑期心智訓練問卷、CASQ問卷等,係用以評估學生性向,係屬心理測驗,乃言論及講學自由。戊○自行進修心理學、學習催眠,上課內容不須心理學博士資格,並無違反心理師法;問卷,係依據書籍設計之計分標準分類,告知家長分類結果,係心理測驗而非心理衡鑑;依麥得顧問社內部規定,小學六年級以上需父母先上課、子女才可上課,非以問卷評量結果要求其上課以利收費;被上訴人於每次課程結束、在網站或書面認定教學內容、且繼續付費參加課程,並無遭詐騙;被上訴人係先報名再填問卷,並無以問卷結果評量進行詐騙。又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賠償請求權均已罹於二年之消滅時效。原判決命伊二人連帶給付費用金額部分,尚有違誤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1.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2.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上訴人戊○、巳○○,最高學歷分別為陸軍官校土木系及長榮女中商業經營科畢業,未依心理師法相關規定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巳○○於89年間在臺南市○區○○路○○○號4樓設立「麥得企業管理顧問社」擔任負責人(嗣於98年5、6月間遷址至臺南市○區○○路○○號),戊○擔任講師。
四、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被上訴人交付NLP課程及個案諮商之費用;其餘課程費用之賠償請求,則屬無據。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1上訴人二人合夥經營麥得顧問社,於附表一所示時、地,
對附表一所示被上訴人,或要附表三所示被上訴人及其配偶或子女,填寫附表三扣押物內容所示問卷或測驗等,致被上訴人交付如附表二所示NLP課程及個案諮商費用等事實,有如下證據可稽,足堪信實。
⑴上訴人二人於刑案審理時供承:伊對來上課的家長及小
朋友每個都會要求他們填課前問卷、CES-DC、CASQ問卷,會根據問卷的結果去計算成績,做樂觀憂鬱評估,是行政人員計算的(台南地檢署98年偵字第15811號偵查卷【以下同】偵卷七第99、124頁)、確有收受如附表二所示NLP課程及個案諮商費用(本院104年上易字第120號刑事卷四第387-389頁),巳○○並供承: 伊有 根據評估結果跟家長說,快樂的父母親才會有快樂的小孩,你如果不知道怎麼教小孩,我們有一些課程,可以來改變自己,可以跟孩子一起來上課,課程大人的有NLP(神經程式語言學),上課內容為講解語言對人的影響及其應用,收費方式應該96或97年調整成3天36000元,36000元是可以複訓一年,複訓的話場地及材料費每日1000元,調整前為30000元(按:本案均為調整前價格)...我們曾經開過一次NLP教育轉型課程給大人上的,這是家長要求我們開的,內容是針對NLP如何應用在帶領孩子,特別是針對寒、暑假梯隊的孩子,收費為6天30000元(偵卷七第124、136頁);戊○供承:附表三所示問卷(含CES-DC問卷、CASQ問卷)係伊叫學生及家長做的、問卷結果係伊叫工讀生計算(本院104年上易字第120號刑事卷二第129、130頁)等語。
⑵上訴人二人於刑案審理時之供承核與證人即負責計算分
數之工讀生 涂嘉玲林宛嫻黃淳 以於刑案審理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偵卷八第25-30、33-38、41-44頁),並有附於刑事卷內之CES-DC問卷、CASQ問卷及樂觀評量(本院104年上易字第120號刑事卷三第18至25頁),及附表二所示扣押物編號1-4明細、被上訴人陳報收費明細(偵卷十、偵卷五第83頁)、附表三所示課前問卷、CES-DC問卷、CASQ問卷、樂觀評量(呈悲觀或憂鬱測驗結果)附卷可憑(偵卷九第17至333頁)。
2上訴人二人共同以佯稱、稱呼、介紹、詢問、打聽等欺矇
、暗示、誤導之方式,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對附表一所示被上訴人,佯稱不實學經歷,或要附表三之人(含被上訴人或其配偶或子女),填寫附表三扣押物內容所示問卷或測驗等,以此違反心理師法而為心理衡鑑之,以分析有悲觀或憂鬱傾向(如附表三所示)、需上課調整云云等詐欺手法,使之誤信上訴人二人具有上開心理學方面專業背景而交付上開如附表二所示NLP課程及個案諮商費用等事實,有如下證據可稽,亦堪信實。
⑴證人即離職員工涂嘉玲於刑案審理時證稱:麥得說明會
主要的目的是招生、老師的學經歷都是巳○○擬的,伊有看過,「(...從你進入麥得之後,每次說明會之前的文宣或海報,都會寫戊○是博士嗎?)是,或是口頭上會講,例如說明會介紹老師進場都會說,歡迎戊○博士或戊○老師。」、「(提示2002.7.15麥得官網公告,除了這份公告內容稱戊○是教授外,你還有看過其他資料有這樣的內容?)到我離職之前,應該都是這樣的打法。」、「盧小姐(巳○○)是我的老闆...老師到各地方辦演講,對方的單位會要來老師的學經歷,我一進去盧小姐就說老師是心理學博士」等情,並就其偵查中證稱:伊工作上並未聽過戊○或是巳○○跟客戶說明學歷或是證照、或心理治療師之語(偵卷八第25-26頁)、「他(戊○)就是說他是在美國唸書,學位是在美國拿的,是心理學博士,他不會跟我們說他是什麼學校的,就是這樣帶過去、開場白介紹演講人出場時,會有人說歡迎戊○博士等語(本院104年上易字第120號刑事卷四第114-127頁),前後並無矛盾,尚無瑕疵可指。
⑵證人即離職員工林宛嫻於刑案審理時證稱:我去應徵時
,巳○○就說戊○是心理學博士,大部分是巳○○在講,她很像是戊○的發言人,巳○○都叫戊○是老師,是心理學的專家,有上過電視錄影,也有說過在國外取得心理學博士學位,這些都是巳○○跟我講的,上訴人二人有宣稱他們是心理治療師等語(偵卷八第33至36頁)。
⑶證人即離職員工 黃淳以 於刑案審理時證稱:伊有聽說戊
○是在美國學校,學心理學的,在「麥得心情」刊物內亦有寫到戊○是心理學的方面的專家,巳○○也有修心理學的課程,常聽上訴人二人說他們是這方面的專家,我記得戊○是美國學校學心理學,上訴人二人會說他們是心理治療師,在說明會時,應該有提到戊○是心理學方面的專家等語(偵卷八第41至44頁)。
⑷證人即離職員工 白沛緹 於刑案審理時證稱:我記得戊○
有到美國修過相關課程,巳○○也有拿過相關證照,在說明會時,會介紹戊○是心理學專家,或留學美國,但很少,可能我只聽過一、二次等語(見偵卷八第47至51頁);並未曾聽過上訴人二人自稱係心理治療師、宣稱戊○是博士、任職期間並未看過文宣或書面係寫戊○是博士或心理治療師云云;伊偵查中結證稱在說明會有聽過一、二次介紹戊○是心理學專家或留學美國,係針對其當學員聽演講之時,伊任職麥得期間,說明會參與次數不多、即便有聽到也比較少、當時伊進去聽時才有聽到、伊印象中戊○是有進修過、伊有聽到一、二次是指戊○自稱係心理學專家等語(本院104年上易字第120號刑事卷四第267-271頁),就戊○曾於說明會期間介紹為心理學專家一節,並無前後不一,亦無瑕疵可指。
⑸至於證人即離職工讀生 張洋瑞 (原名 張哲睿 )雖於本院
104年上易字第120號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伊在92-93年間高中時至麥得上課,95-96年間在麥得經營分享,並帶團康...至98-99年間,負責帶營隊、協助助教,並未曾聽戊○說自己或任何一場說明會說戊○是心理學博士、亦未聽介紹人如此引言、家長係先報名再填問卷云云(偵卷八第53-57頁、本院104年上易字第120號刑事卷四第130-132頁),惟嗣經詰問,旋即改稱:對先登記或先報名並不清楚(本院104年上易字第120號刑事卷四第135頁),惟證人之工作內容並未參與說明會引言或文宣介紹、亦未參與問卷結果之統計、解說,對上訴人二人是否利用說明會、文宣介紹及解說問卷統計機會,佯稱係博士或心理專家,自缺乏可信性,所為迴護上訴人之上開證述,不足為有利上訴人二人之認定。
⑹另證人即戊○之妹 李茂珍 於刑案審理時證稱:麥得招生
說明會上播放其子王0蔚之爬行影片,為伊製作、授權麥得使用,伊參與說明會時並未聽見介紹戊○博士、未曾做過問卷評量(本院104年上易字第120號刑事卷四第105-112頁),惟李茂珍自陳王0蔚係至麥得做生理之運動復健,並非循「告知家長不實學經歷、做心理衡鑑、再告知心理悲觀或憂鬱結果、要求家長及子女繳費上課」之模式而來,上訴人並無對李茂珍做問卷評量必要;另其與戊○係屬兄妹,彼此應熟知學經歷,上訴人亦無對之佯稱學經歷之必要,則證人李茂珍所為上開證述,仍不足為有利上訴人二人之認定。
⑺此外,另有國昌國中演講稿(註明:「戊○博士940524
於國昌國中」,見偵卷一第81頁)、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官網公告(註明:授課者為「戊○教授」,見偵卷二第174頁)、自由電子報新聞二紙(引述:「負責催眠 王月 小姐的戊○博士則透過助理盧小姐回應」,台南地檢署98年度他字第3453號卷第36-37頁),及「十倍速成長記憶」封面(註明:戊○為心智科學博士)及部分內文(臺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1440號刑事卷一第78-79頁),與前揭證述勾稽相符;綜上,上訴人二人所辯其等並未佯稱具有心理學博士、心理學專家資格云云,不足採信。
⑻綜上,上訴人二人或直接對被上訴人佯稱、稱呼、介紹
不實學經歷,或對於被上訴人間接自演講稿、官網公告、新聞、書籍內文說明等途徑,或因其他家長、學員稱呼、或說明會介紹、或其他人之詢問、打聽過程中誤認,上訴人二人對此稱呼、介紹或誤認,未予澄清、否認,綜合勾稽以觀,上訴人二人以此作為及不作為,遂行其欺矇、暗示、誤導,使被害人誤信其不實之學經歷,為其詐欺手法,當屬無疑。
3上訴人之行為違反心理師法,構成詐欺之侵權行為(附表三心理衡鑑):
⑴按「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係臨床心理師、
臨床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心理師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條第1項第1款均定有明文,應由心理師為之,業據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104年9月11日衛部醫字第1041666728號函覆明確(本院104年上易字第120號刑事卷三第
293-294頁);又所謂「心理衡鑑」,係指:採用心理學(或心理科學)的知識與方法來評估、診斷個體,並據以提出協助介入的建議的專業行為。心理衡鑑過程常使用結構/非結構的會談、行為觀察、與相關他人會談、及心理測驗施測與解釋等方法。心理師需系統性地整合以上資訊以提升診斷評估的正確與合理性。所謂「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意指個人的認知、情緒、行為及性格的目前水準與功能表現,亦有臺灣臨床心理學會104年11月24日台臨心第000000000號函暨附說明可按(本院104年上易字第120號刑事卷三第399-401頁)。
⑵本院104年上易字第120號刑事案件審理時檢送附表三所
示扣案CES-DC及CASQ問卷,函送臺灣臨床心理學會鑑定結果,認為:(一)其中美國兒童版流行病學研究中心憂鬱量表與兒童歸因型態問卷,由美國重要的精神醫學與心理學者所發展,前者為哥倫比亞大學精神醫學系的My
rnaWeissman教授,後者為賓州大學心理學系的Marti
nSeligman教授。此兩工具常被研究人員或臨床專家用於評估兒童的憂鬱症狀及歸因型態,其中歸因型態(特別是內在[internal]、穩定[stable]及廣泛[global]之歸因)在學理上被假定為促成憂鬱症狀或憂鬱症發生的風險因子。從心理學的架構觀之,憂鬱症狀與歸因型態分屬於人類的情緒與認知層面(即一般心理狀態之組成向度),而此兩工具可用於評估上述層面,故概念上屬於臨床或諮商心理師的第一項業務內涵: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二)另行補充,依據專業心理學的觀點,使用一項測驗或量表評估與解釋個體的心理狀態時,需考量到此量表的信度(是否可信穩定)、效度(是否確實測量到欲測量之內涵)、常模(是否已建立在此文化中同樣年齡範圍群體的量表參考標準)、或切分點等(cutoff;是否已用此文化群體建立可篩選出有臨床問題或過度偏差的臨界分數),若未接受相關專業訓練以把握上述議題,可能導致錯誤或浮濫使用心理測驗,進而影響受測者的權益。在臨床心理師的養成教育中,即要求均須接受心理測驗、心理實驗、心理衡鑑等一系列的訓練課程,目的在於培養正確使用心理測驗與解釋評估的能力。依據學會的立場,具有這類先備知識方不致誤用心理測驗而貽害民眾,均經臺灣臨床心理學會104年11月24日台臨心第000000000號函說明可按(本院104年上易字第120號刑事卷三第399-401頁),此亦與鑑定人即臺南市臨床心理師公會前理事長 葉春吟 於臺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1440號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內容相符(見臺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1440號刑事卷四第18至38頁),已逐一敘明係屬心理衡鑑而非心理測驗,且為避免誤用心理測驗而有心理師法處罰之立場,亦屬憲法第23條對人民言論、講學自由之必要限制,尚難以憲法權利解免其責,上訴人此節所辯,不足採信。
⑶上訴人二人未具有心理師執照,竟提供CES-DC問卷、CA
SQ問卷供附表三之人填寫,交由不知情之員工依上訴人二人提供之評分表計算分數,得出悲觀或憂鬱之結果,再由戊○、巳○○對被上訴人解說(以「個案諮商」名義為之),確實屬於非法執行心理師「心理衡鑑」業務無誤,上訴人2人辯稱該等行為並非心理師法所規定之臨床心理師、臨床心理師之「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業務範圍,其等並未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云云,並無足採。
⑷戊○另辯稱:問卷係用以認識學生性向、調整課程、並
未做任何的評量解釋云云,然依巳○○供證:CES-DC問卷、CASQ問卷及樂觀評量(即本院104年上易字第120號卷三第18至25頁)是按照順序,是戊○設計的、樂觀評量上半部(「測量你有多樂觀」)是CASQ統計結果,下半部(「測量你有多憂鬱」)是CES-DC統計結果,是二個問卷的統計結果(本院104年上易字第120號刑事卷三第156、256頁),觀諸附表三之CES-DC問卷或CASQ問卷統計結果,經員工記載於「樂觀評量」測驗結果上(該其上半部即計算CASQ問卷內PmB、PmG至TotalG分數後註記樂觀或悲觀程度,下半部即計算CES-DC問卷分數後註記憂鬱程度,均如附表三所示),其中註記之樂觀或悲觀程度、憂鬱程度,已屬個案心理鑑衡之評量解釋,戊○此部分所為飾詞卸責,亦無足採。
⑸戊○雖提出NationalHypnotismTrainingInstitute
課程證書影本共三紙、TheMiltonH.EricksonFoundation,Inc課程證書影本乙紙及上開英文證書中文翻譯乙紙、台灣應用催眠研究協會研習證明書影本乙紙(本院104年上易字第120號刑事卷三第123-133頁),僅係短期上課研習之證明,亦據證人葉春吟證述在卷(偵卷八第69頁),其未具心理師資格,竟執行須具心理師資格之工作,並藉此牟利,應對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之責。
4上訴人二人其餘抗辯不可採:
⑴上訴人二人對附表一所示被上訴人或告以父母或小孩有
憂鬱、悲觀,此對照附表三所列問卷結果甚明;上訴人二人以此評量結果,倘被上訴人(父母)呈評量憂鬱、悲觀,固利於遂行遭詐稱收取NLP課程及個案諮商費用;反之,其子女呈憂鬱、悲觀,縱被上訴人(父母)未呈憂鬱悲觀,亦遭告知須上課調整,佐以告知麥得顧問社內部規定,小學六年級以上需父母先上課、子女才可上課云云,無非遂行其佯稱心理專業之目的,上訴人所辯:依麥得顧問社內部規定,小學六年級以上需父母先上課、子女才可上課,非以問卷評量結果要求其上課以利收費云云,不足採信。
⑵至於被上訴人因誤信而接續參加課程,縱曾出言認同教
學內容與效果(例如上訴人上訴理由狀所附被害人著作參加課程心得集),均稱如非因誤信上訴人二人有博士等心理專業背景,且衡諸收費額度(NLP課程每月三萬六千元、個案諮商每小時三千元),上開學經歷專業背景,依一般常情,已屬締約之重要要素,倘非被上訴人等如非因上開佯稱、稱呼、詢問及打聽等欺矇、暗示、誤導,誤信上訴人二人具有上開心理學方面專業背景,否則當無支付該等高額費用而參加課程之理,上訴人二人抗辯其收費上課不需博士資格、被上訴人課程結束後仍繼續付費參加課程,並無遭詐騙云云,亦無足採。
⑶再者雖有少部分被上訴人,如上訴人二人所辯,係先報
名再填問卷,然誤信上訴人二人有前揭心理學專業一節,則無二致,並無礙誤信詐術實施與交付費用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亦併敘明。
5上訴人二人隱匿其等最高學歷分別為陸軍官校土木系及長
榮女中商業經營科畢業,且均不具有任何心理學相關學歷或臨床經歷,亦未依心理師法相關規定取得心理師資格等事實,竟共同以上開佯稱、稱呼、介紹、詢問、打聽等欺矇、暗示、誤導之方式,暨擅自執行心理師之心理衡鑑業務(上訴人以個案諮商名義進行),以無評鑑資格之附表三所示心理問卷結果,向被上訴人詐稱父母或子女有憂鬱或悲觀結果、須上NLP之課程學習調整,致使被上訴人等陷於錯誤,誤信上訴人二人具有上開心理學方面專業背景,而參與與心理諮商有關之NLP課程、心理諮商課程(包含問卷心理衡鑑、及其他收費均為每小時三千元之個案諮商),自屬不法詐術取財之行為;又一般家長、學員參加教育、講習、心智研習等課程,通常均會將講師相關專業之學、經歷等背景、資格列為重要且必要之締約要素,尤其是在上訴人所稱之前述NLP課程,內容包含了傳統神經學、生理學、心理學及語言學與人腦控制學等縱使受過高等教育而於前述學門無相當涉獵者亦無從瞭解之高深課程,唯有從授課者是否具有該學門之專門學、經歷來做表面判斷時,更是如此;被上訴人等因上訴人二人上開詐術,為參加課程而繳交附表二所列NLP課程每月3萬6000元、個案諮商每小時3000元等費用,該施用詐術與被上訴人等陷於錯誤並進而交付財物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洵足認定。
6又麥得顧問社,登記負責人為巳○○,登記營業項目為:
「圖書批發業、文具批發業、精密儀器批發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運動器材批發業、翻譯業」(自98年6月1日起變更營業處所為台南市○區○○路○○號1樓),有登記申請書、房屋租賃契約書、商業登記申請書影本可佐(臺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1440號刑事卷四第50-61頁),巳○○於刑案案件審理時供承:伊與戊○係男女朋友,收入的錢都是共用,因為我們沒有合夥人,因為戊○實際就是合夥人、自89年由伊登記負責人、故登記之後收取費用都是共用(本院104年上易字第120號刑事卷第134頁),兼以上訴人二人共同於附表一時、地(新、舊麥得),以上開佯稱等欺矇、暗示、誤導等方式,致使被上訴人等誤信上訴人二人具有上開心理學方面專業背景,並以如附表三之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致被上訴人等誤信其本人或其配偶、子女有問卷評量之悲觀或憂鬱程度,僭稱心理專業,使有資力之父母(即被上訴人)之誤信,而交付NLP課程及個案諮商費用等情,可知上訴人二人係各自分工,相互利用他人行為,形同一搭一唱,共同向被上訴人施以詐術,堪認無疑。
7綜上,上訴人二人因故意,共同不法詐得被上訴人交付
NLP課程及個案諮商費用,即共同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權利之事實,堪予認定,被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就此部分繳交之費用,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上訴人各自交付NLP課程及個案諮商費用,如附表二詐欺金額整理表。
8至於被上訴人繳交除NLP課程及個案諮商之外之其他課程
,諸如未成年子女註冊費、暑假或寒假梯隊、學習如何學習、強化課、人文素養課、讀書會、晚自修、溯溪等課程之費用;其中讀書會、人文素養課等(上課教師除戊○外,尚有被上訴人庚○○及外聘教師);課程內容,尚無證據足證其與心理師法之心理衡鑑業務有何直接關連。況上揭於NLP課程及個案諮商以外之課程,經比對上訴人二人於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官網公告(91年7月15日)以「學習如何學習」等招生文宣內容,或於網站上登錄之關鍵字廣告(偵卷二第115-126頁),如兒童夏令營、安親班、幼兒教育、注意力不集中、親子活動、暑假活動、學習課程等,課程名目,亦無不符;此部分之收費,尚無於名目或課程內容有何使告訴人受有詐術而陷於錯誤之情事。至於課程進行過程,上訴人二人有無以強暴、脅迫或不當之教學、管理,致上課者身心不適,乃課程品質有無合於締約時期待,屬契約是否依債務本旨給付?或屬不完全給付之範疇,尚難逕以上課效果未達預期遽認被上訴人即應負詐欺取財之侵權行為責任。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規定,請求上訴人就此部分繳交之費用,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五、上訴人罹於時效之抗辯,並無可採。
(一)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亦即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查:
⒈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其等於98年10月間經蘋果日報報導本件
侵權行為相關事實始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因此被上訴人等人於100年9月28日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尚未逾請求權時效等語,經原審調閱該院100年度易字第1440號刑事全卷查知,蘋果日報確於98年10月間載有本件侵權行為相關事實之報導,有上開刑事卷宗可參。是被上訴人主張其於98年10月間知悉本件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乙節,應屬有據,堪可採信。
⒉上訴人抗辯庚○○既於98年7月間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報案,應於該時點已知悉本件侵權行為事實云云,並提出報案紀錄表1紙為證(見原審訴字卷二第25、26、36頁)。然依該報告紀錄表所示,可知庚○○係因接到自稱戊○之男子撥打家中電話,要其不要追究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發生的消費糾紛,不然要玉石俱焚,因而至派出所報案備查乙情,惟此僅能證明庚○○當時因稱接獲電話而報案之事實,至於庚○○當時對於本件侵權行為事實究竟是否知悉及知悉至何程度,均屬不明,亦無法自該報案紀錄表查知,自不能以此認定庚○○於上揭時間報案時已知悉本件侵權行為之事實。
⒊上訴人又抗辯被上訴人等人早於98年9月8日由消保官召開
協調會之前已知悉本件上訴人之侵權行為,其等於100年9月28日提起本訴已罹於請求權時效云云,並提出子○○、乙○○、甲○○電腦打字資料及己○○手寫資料等件為證(見原審訴字卷二第39-40、43-69頁)。然細觀上訴人提出之上開資料,主要關涉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疑有虐童、騷擾、體罰之爭議發生所致,至於被上訴人等人主張本件詐欺之侵權行為事實,斯時並未明朗或明確化,被上訴人等人自無從實際知悉詐欺侵權行為之損害等事實,自難認為其等主觀上已處於可行使其權利之狀態。是上訴人抗辯上揭時間被上訴人等人已知悉本件侵權行為事實,委無足採。
⒋綜上,被上訴人確係於98年10月間始實際知悉本件損害及
賠償義務人,其等於100年9月28日提起本件訴訟,尚未逾侵權行為請求權之2年時效期間,上訴人所為時效抗辯,並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乙○○、丙○○、庚○○、辛○○、丑○○、丁○○、壬○○、癸○○、子○○、卯○○、甲○○、己○○、辰○○○、寅○○,依序為15萬2000元、3萬6000元、14萬5600元、4萬2000元、1萬元、9萬元、3萬6600元、6萬5850元、6000元、6萬5250元、7萬2250元、3萬8000元、4萬8000元、4萬9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0年10月5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揭應准許部分(確定部分除外),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此部分判決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上揭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兩造之聲請,為准予假執行之宣告,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猶執上揭情詞,指摘原審此部分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件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以贅論,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449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1項後段、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蔡雅惠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呂宬樂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姓名│詐欺時間│詐欺地點│詐欺手法│├──┼─────┼─────┼─────┼─────────────────┤│1│乙○○│98年1月初│臺南市○區│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98年3月│○○路000│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號0樓舊「│人陷於錯誤│││││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以下稱││││││舊麥得)││├──┼─────┼─────┼─────┼─────────────────┤│2│丙○○│98年4月(│舊麥得│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人││││報名NLP)││陷於錯誤││││前某時│││├──┼─────┼─────┼─────┼─────────────────┤│3│庚○○│97年5月間│舊麥得│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被害人陷於錯誤。││││││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人陷於錯誤│├──┼─────┼─────┼─────┼─────────────────┤│4│辛○○│98年1月13│舊麥得│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日(問卷測││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被告││││驗時間)前││訴人陷於錯誤││││後│││├──┼─────┼─────┼─────┼─────────────────┤│5│丑○○│96年6月間│舊麥得│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人││││││陷於錯誤│├──┼─────┼─────┼─────┼─────────────────┤│6│丁○○│96年6月20│舊麥得│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日前後││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人陷於錯誤│├──┼─────┼─────┼─────┼─────────────────┤│7│壬○○│97年某時│舊麥得│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人陷於錯誤│├──┼─────┼─────┼─────┼─────────────────┤│8│癸○○│97年6、7月│舊麥得│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間││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人陷於錯誤│├──┼─────┼─────┼─────┼─────────────────┤│9│子○○│94年7月間│舊麥得│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人陷於錯誤│├──┼─────┼─────┼─────┼─────────────────┤│10│卯○○│97年7月8日│舊麥得│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人陷於錯誤│├──┼─────┼─────┼─────┼─────────────────┤│11│方惠鈴│97年5、6月│舊麥得│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間││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人陷於錯誤│├──┼─────┼─────┼─────┼─────────────────┤│12│己○○│98年1月間│舊麥得│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人陷於錯誤│├──┼─────┼─────┼─────┼─────────────────┤│13│辰○○○│97、98年間│舊麥得、臺│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南市○區○│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路00號新│人陷於錯誤│││││「麥得國際││││││心智研究機││││││構」(以下││││││稱 新麥得 )││││││││├──┼─────┼─────┼─────┼─────────────────┤│14│寅○○│98年初至98│新麥得│1.以不實之學經歷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年中││2.以無評鑑資格之心理問卷結果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附表二:詐欺金額整理表┌──┬───┬───────────────┬──────────────────┐│編號│被害人│另案刑事所扣押之證據及合計金額│另案刑事認定詐欺所得之個案諮商與NLP│││姓名││費用證據出處(刑事卷宗):│││││*費用:個案諮商1人3,000元/次;NLP│││││每月36,000元/月,每小時1000元/次│││││(部分有小額折扣,註明於收據)│├──┼───┼───────────────┼──────────────────┤│1│乙○○│1.代號2B:98年4月NLP2次+3月│(一)證據出處:偵十卷││││NLP2次=2000+2000=4000元│(二)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2.代號2A:98年3月NLP3萬6000元│1.代號2A:98年3月NLP3萬6000元(偵十││││3.代號2B:98年1月NLP3萬6000元│卷第20頁)││││4.代號2-1等2人:寒假梯隊1-3梯│2.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0068)NLP繳費││││=(9000*3+2萬4000)*2=10萬│3萬6000元(偵十卷第16頁)││││2000元│3.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不清)個案││││5.代號2-1等2人:98年4月學習課│6000元(偵十卷第17頁)││││=2000元│4.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0121之3月2次││││6.代號2-1等2人:97下學期學課=│NLP繳費單2000元(偵十卷第18頁)││││1萬5000*2=3萬元│5.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0150)個案繳││││7.代號2-1等2人:97下學期3、4月│費單6000元(偵十卷第18頁)││││強化課五=1000*2*2=4000元│6.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0087)│││││98/3/21個案6000元、98年3月NLP課程│││├───────────────┤1000元及代號2A98年5月NLP課程3萬600││││上開金額合計:214,000元│0共計4萬3000元繳費單(偵十卷第20頁│││││)│││││7.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0093)98年4月│││││NLP課程2次2000元繳費單(偵十卷第21│││││頁)│││││8.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0118)│││││98.4.21個案6000元繳費單(偵十卷第│││││21頁)│││││9.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0023)98.6.9│││││個案課繳費單6000元(偵十卷第22頁)│││││10.代號2B(繳費單號不詳)98.6.10個案│││││6000元繳費單(偵十卷第23頁)│││││11.代號2B(繳費單據末4碼0072)│││││98.6.22個案課繳費3000元(偵十卷第│││││23頁)││││├──────────────────┤││││上開金額,合計為152,000元│├──┼───┼───────────────┼──────────────────┤│2│丙○○│98年4月NLP3萬6000元│(一)證據出處:偵十卷第67-70頁│││││(二)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1.98年4月NLP3萬6000元(偵十卷第234頁)││││上開金額合計:36,000元├──────────────────┤││││上開金額,合計為36,000元││││││├──┼───┼───────────────┼──────────────────┤│3│庚○○│1.代號6-2:97暑期梯隊3-7梯6萬│(一)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7275元│1.代號6-1:97年11月NLP3次+10月單次││││2.代號6-2:97年10、11、12月學│+98年4月單次+98年3月單次+98年2月2││││習課1000*3=3000元│次+98年1月3次=1000*3+2000+1000+││││3.代號6-1:97年11月NLP3次+10月│1000+1000+2000+3000=1萬2000元(偵││││單次+98年4月單次+98年3月單次│十卷第193、200、232、235、238、241││││+98年2月2次+98年1月3次=│頁)││││1000*3+2000+1000+1000+2000+│2.代號6-1:97NLP=3萬5100元(偵十卷││││3000=1萬2000元│第208頁)││││4.代號6-1:97NLP=3萬5100元│3.代號6A等2人:97年NLP父母轉型新生=││││5.代號6A等2人:97年NLP父母轉型│2萬9250*2=5萬8500元(偵十卷第196頁││││新生=2萬9250*2=5萬8500元│)││││6.代號6A:98年4月NLP2次+98年3│4.代號6A:98年4月NLP2次+98年3月2次││││月2次=2000+2000=4000元│=2000+2000=4000元(偵十卷第232頁││││7.代號6A:98年2月NLP3萬6000元│、235頁)││││8.代號6-2:97上學期學習課1萬│5.代號6A:98年2月NLP3萬6000元(偵十││││5000元│卷第238頁)││││9.代號6-2:97年寒假梯隊1-3=├──────────────────┤│││8775*3=2萬6325元│上開金額,合計為145,600元││││10.代號6-1、6-2:98年4月習課│││││1000*2=2000元│││││11.代號6-2:97下學期學習課7500│││││元│││││12.代號6-1:97下學期學習課1萬│││││5000元│││││13.代號6-2:97下學期3月強化三│││││、4月強化課五、3月強化課五│││││=1000+1000+1000=3000元││││├───────────────┤││││上開金額合計:284,700元││├──┼───┼───────────────┼──────────────────┤│4│辛○○│1.代號7A:98年4月NLP2次+98年3│(一)證據出處:偵十卷第14-45頁││││月NLP單次+98年2月NLP3次=│(二)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2000+1000+3000=6000元│1.代號7A:98年4月NLP2次+98年3月NLP││││2.代號7A:98年1月NLP3萬6000元│單次+98年2月NLP3次=2000+1000+3000││││3.代號7:97寒假梯隊1-3梯9000*3│=6000元(偵十卷第234、236、240頁)││││+2萬4000=5萬1000元│2.代號7A:98年1月NLP3萬6000元(偵十││││4.代號7:98年4月學習課=1000元│卷第243頁)││││5.代號7:97下學期學習課1萬5000├──────────────────┤│││元│上開金額,合計為新台幣42,000元││││6.代號7:97下學期3月強化三、4│││││月強化課五=1000+1000=2000元││││├───────────────┤││││上開金額合計:111,000元││├──┼───┼───────────────┼──────────────────┤│5│丑○○│1.代號9-1等2人:97暑期第8梯=87│(一)證據出處:偵十卷第62-66頁││││75*2=1萬7550元│(二)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2.代號9A:97年NLP父母轉型6000│1.代號9A:97年NLP父母轉型6000元(偵││││元│十卷第197頁)││││3.代號9A:97年10月NLP=2000元│2.代號9A:97年10月NLP=2000元(偵十││││4.代號9A:97年NLP單次2000元│卷第200頁)│││├───────────────┤3.代號9A:97年NLP單次2000元(偵十卷││││上開金額合計:27,550元│第208頁)││││├──────────────────┤││││上開金額,合計為新台幣10,000元│├──┼───┼───────────────┼──────────────────┤│6│丁○○│無│(一)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1.(這是妳在「麥得教育心智研究機構」│││││上課的課程名稱、金額,這樣內容是否│││││正確?(提示98年偵15811號偵卷第五宗│││││第46-47頁))是。(原審卷二第93頁反)│││││*上述課程費用及金額如下:│││││1.11A,NLP父母成長課:30,000元│││││2.11B,NLP父母成長課:30,000元│││││3.11A,成人NLP複訓:9,000元│││││4.11B,成人NLP複訓:6,000元│││││5.11A,個案諮詢:15,000元││││├──────────────────┤││││上開金額,合計為90,000元│├──┼───┼───────────────┼──────────────────┤│7│壬○○│1.代號14-1等3人97暑期梯隊1-8=│(一)證據出處:偵十卷第45-54頁││││9萬3600*3=28萬0800元│(二)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2.代號14-1等3人97年10、11、12│1.代號14A、代號14-2(繳費單據末4碼││││月學習課=1000*3*3=9000元│0061,日期97.9.19)代號14-A:││││3.代號14A:97年10月NLP=3000元│2008NLP課程繳費3萬600,代號14-2個││││4.代號14-1等3人97上學期學課1萬│案繳費3000。繳費金額共計3萬3600元││││5000*3=4萬5000元│(偵十卷第46頁)││││5.代號14A:97NLP=3萬600元│2.代號14A(繳費單據末4碼0055,日期││││6.代號14-1等3人寒假梯隊1-3梯=│97.10.4)代號14A97年度10月NLP課程││││8775*3*3=7萬8975元│,繳費3000元(偵十卷第47頁)││││7.代號14-1等3人98年4月學習課=├──────────────────┤│││3000│上開金額,合計為36,600元││││8.代號14-1等3人97下學期學課=│││││7500*3=2萬2500元│││││9.代號14-1等3人97下學期3月、4│││││月強化課五=1000*3*2=6000元││││├───────────────┤││││上開金額合計:478,875元││├──┼───┼───────────────┼──────────────────┤│8│癸○○│1.代號15-1:97暑期梯隊1-8=9萬│(一)證據出處:偵十卷第55-59頁││││3600元│(二)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2.代號15-1:97年10、11、12月學│1.代號15A(繳費單據末4碼0103,日期││││習課1000*3=3000元│97.6.20)代號15A:N.L.父母教育轉型││││3.代號15A:97年11月NLP3次=100│課程(上)(中)(下),繳費2萬││││0*3=3000元│9250元(偵十卷第55頁)││││4.代號15A:97年NLP父母轉型=2│2.代號15A(繳費單據末4碼0070,日期││││萬9250元│97.9.20)2008NLP課程,繳費3萬600││││5.代號15A:97年10月NLP=1000元│元(偵十卷第57頁)││││6.代號15-1:97上學期學習課1萬│3.代號15A(繳費單據末4碼0101,日期││││5000元│97.10.15)個案課程,繳費6000元(偵││││7.代號15A:97年NLP=3萬600元│十卷第58頁)│││├───────────────┼──────────────────┤│││上開金額合計:175,450元│上開金額,合計為65,850元│├──┼───┼───────────────┼──────────────────┤│9│子○○│無│個案諮商費用:6千元│││││代號16A:「個案諮商一次三千元,共二│││││次等語(本院卷三第54-55頁)│├──┼───┼───────────────┼──────────────────┤│10│卯○○│1.代號19-3等2人97暑期梯隊1-4+6│(一)證據出處:偵十卷第32-44頁││││、8梯+張○佩97暑期1-4、8=7│(二)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萬7400*2+6萬7700=22萬2500元│1.代號19A:97年NLP父母轉型生=2萬││││2.代號19-3等3人97年11月學課│9250元(偵十卷第34頁)││││1000*3=3000元│2.代號19A:98年4月NLP3萬6000元(偵十││││3.代號19A:97年NLP父母轉型生=│卷第232頁)││││2萬9250元├──────────────────┤│││4.代號19A:98年4月NLP3萬6000元│上開金額,合計為65,250元││││5.代號19-3等3人97上學期學課1萬│││││5000*3=4萬5000元│││││6.代號19-3等3人97年寒假梯2-3梯│││││=8775*2*3=5萬2650元│││││7.代號19-2:98年4月學習課1000│││││元│││││8.代號19-3等3人97下學期學課=│││││7500*3=2萬2500元│││││9.代號19-3等3人97下學期3月強化│││││課三=1000*3=3000元││││├───────────────┤││││上開金額合計:414,900元││├──┼───┼───────────────┼──────────────────┤│11│甲○○│1.代號20-1:97暑期梯隊1-5=6萬│(一)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7275元│1.代號20A:97年NLP父母轉型生=2萬││││2.代號20-1:97年10、11、12月學│9250元(偵十卷第196頁)││││習課1000*3=3000元│2.代號20A:97年10月NLP課3萬6000元(││││3.代號20A:97年NLP父母轉型生=│偵十卷第200頁)││││2萬9250元│3.代號20A:98年4月NLP2次+98年3月單次││││4.代號20A:97年10月NLP課3萬600│+98年2月2次+98年1月2次=││││0元│2000+1000+2000+2000=7000元(偵十卷││││5.代號20A:98年4月NLP2次+98年│第232、235、238、241頁)││││3月單次+98年2月2次+98年1月2├──────────────────┤│││次=2000+1000+2000+2000=7000│上開金額,合計為72,250元││││元│││││6.代號20-1:97上學期學習課1萬│││││5000元│││││7.代號20-1:97年寒假梯隊1-3=│││││8775*3=2萬6325元│││││8.代號20-1:98年4月學習課1000│││││元│││││9.代號20-1:97下學期學習課7500│││││元│││││10.代號20-1:97下學期3月強化三│││││、3月強化課五=1000+1000=20│││││00元││││├───────────────┤││││上開金額合計:194350元││├──┼───┼───────────────┼──────────────────┤│12│己○○│1.代號23A:98年2月NLP2次=2000│(一)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元│1.代號23A:98年2月NLP2次=2000元(偵││││2.代號23A:98年1月NLP3萬6000元│十卷第240頁)│││││2.代號23A:98年1月NLP3萬6000元(偵十│││├───────────────┤卷第243頁)││││上開金額合計:38,000元├──────────────────┤││││上開金額,合計為38,000元│├──┼───┼───────────────┼──────────────────┤│13│楊沈㻋│無│(一)證據出處:偵十卷第306頁│││禎││(二)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1.代號12-1:97年9月24日個案諮詢6000│││││元(繳費單據末4碼0073)(偵十卷第│││││306頁)│││││2.(你總共在麥得參加了多少課程?繳了│││││多少費用?)我是參加個案及NLP的課│││││程,我女兒也有諮商的課程,諮商二次│││││是1萬2000元,NLP是3萬6000元,總共4│││││萬8000元。(偵五卷第67-68頁)││││├──────────────────┤││││上開金額,合計為新台幣48,000元│├──┼───┼───────────────┼──────────────────┤│14│寅○○│無│(一)個案諮商與NLP費用出處:│││││1.被告承認之繳費明細表:98年2月至99│││││年1月:成人NLP費用49000元(本院卷一│││││第50頁)││││├──────────────────┤││││上開金額,合計為49,000元│└──┴───┴───────────────┴──────────────────┘附表三:心理評鑑結果┌──┬──────┬────────────┬───────┬──────────┬────────┐│編號│被害人姓名│被害人填寫之問卷│心理評鑑時間及│測驗結果及證據出處│另案刑事扣押物內│││(含本案被上││心理評鑑地點││容│││訴人及其配偶│││││││子女)│││││├──┼──────┼────────────┼───────┼──────────┼────────┤│1│乙○○│課前問卷及Centerfor│98年3月23日│(1)樂觀評量:│課前問卷1份││││Epidemiological├───────┤2分,中等悲觀│樂觀憂鬱測驗1份││││StudiesDepressionCES-DC│臺南市○區○○│(2)憂鬱測驗:│││││問卷│路000號0樓舊「│7分,不在憂鬱範圍││││││麥得國際心智研│(3)證據出處:││││││究機構」(以下│偵九卷第28頁││││││稱舊麥得)││││├──────┼────────────┼───────┼──────────┼────────┤││ 邱文純 │課前問卷及Centerfor│98年1月24日│(1)樂觀評量:│課前問卷1份││││Epidemiological├───────┤-2分,極端悲觀│樂觀憂鬱測驗1份││││StudiesDepressionCES-DC│舊麥得│(2)憂鬱測驗:│││││問卷││8分,中等樂觀│││││││(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32頁│││├──────┼────────────┼───────┼──────────┼────────┤││ 王柄鈞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12月31日│(1)樂觀評量:│暑期心智訓練1份││││態問卷Children's├───────┤6分,普通-最樂觀│樂觀憂鬱測驗1份││││AttributionalStyle│舊麥得│(2)憂鬱測驗:│││││Questionnaire,CASQ││6分,不在憂鬱範圍│││││││(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37頁│││├──────┼────────────┼───────┼──────────┼────────┤││ 王鉑華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8年1月2日│(1)樂觀評量:│暑期心智訓練1份││││態問卷Children's├───────┤3分,,最悲觀-普通│樂觀憂鬱測驗1份││││AttributionalStyle│舊麥得│(2)憂鬱測驗:│││││Questionnaire,CASQ││1分,不在憂鬱範圍│││││││(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42頁││├──┼──────┼────────────┼───────┼──────────┼────────┤│2│丙○○│課前問卷及Centerfor│98年4月2日│(1)樂觀評量:│課前問卷1份││││Epidemiological├───────┤4分,一般│樂觀憂鬱測驗1份││││StudiesDepressionCES-DC│舊麥得│(2)憂鬱測驗:│││││問卷││3分,不在憂鬱範圍│││││││(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86頁│││├──────┼────────────┼───────┼──────────┼────────┤││ 薛映捷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8年6月20日│(1)樂觀評量:│暑期心智訓練1份││││態問卷Children's├───────┤2分,最悲觀│樂觀憂鬱測驗1份││││AttributionalStyle│臺南市○區○○│(2)憂鬱測驗:│││││Questionnaire,CASQ│路00號新「麥得│7分,不在憂鬱範圍││││││國際心智研究機│(3)證據出處:││││││構」(以下稱新│偵九卷第91頁││││││麥得)│││├──┼──────┼────────────┼───────┼──────────┼────────┤│3│庚○○│課前問卷及Centerfor│97年6月26日│1.97年6月26日:│課前問卷2份││││Epidemiological│98年2月14日│(1)樂觀評量:│樂觀憂鬱測驗2份││││StudiesDepressionCES-DC├───────┤1分,極度悲觀│││││問卷│舊麥得│(2)憂鬱測驗:│││││││12分,輕度憂鬱│││││││(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95頁││││││││││││││2.98年2月14日:│││││││(1)樂觀評量:│││││││-1分,極度悲觀│││││││(2)憂鬱測驗:│││││││0分,不在憂鬱範圍│││││││(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99頁│││├──────┼────────────┼───────┼──────────┼────────┤││ 謝明雄 │課前問卷及Centerfor│97年6月14日│(1)樂觀評量:│課前問卷1份││││Epidemiological├───────┤-2分,極度悲觀│樂觀憂鬱測驗1份││││StudiesDepressionCES-DC│舊麥得│(2)憂鬱測驗:│││││問卷││5分,不在憂鬱範圍│││││││(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111頁│││├──────┼────────────┼───────┼──────────┼────────┤││ 謝旻真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6月05日│(1)樂觀評量:│課前問卷1份││││態問卷Children's├───────┤2分,中等悲觀│暑期心智訓練1份││││AttributionalStyle│舊麥得│(2)憂鬱測驗:│樂觀憂鬱測驗1份││││Questionnaire,CASQ││5分,不在憂鬱範圍│││││││(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107頁│││├──────┼────────────┼───────┼──────────┼────────┤││ 謝坤達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6月4日│1.97年6月4日:│暑期心智訓練3份││││態問卷Children's│98年1月9日│(1)樂觀評量:│樂觀憂鬱測驗3份││││AttributionalStyle│98年6月27日│無分數,普通-最樂│││││Questionnaire,CASQ├───────┤觀││││││舊麥得、新麥得│(2)憂鬱測驗:│││││││中度的憂鬱│││││││(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116頁│││││││2.98年1月9日:│││││││(1)樂觀評量:│││││││11分,最樂觀│││││││(2)憂鬱測驗:│││││││3分,不在憂鬱範圍│││││││(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123頁│││││││3.98年6月27日:│││││││(1)樂觀評量:│││││││9分,普通-最樂觀│││││││(2)憂鬱測驗:│││││││8分,不在憂鬱範圍│││││││(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119頁││├──┼──────┼────────────┼───────┼──────────┼────────┤│4│辛○○│課前問卷及Centerfor│98年1月13日│(1)樂觀評量:│課前問卷1份││││Epidemiological├───────┤2分,中度悲觀│樂觀憂鬱測驗1份││││StudiesDepressionCES-DC│舊麥得│(2)憂鬱測驗:│││││問卷││3分,不在憂鬱範圍│││││││(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127頁│││├──────┼────────────┼───────┼──────────┼────────┤││ 戴勝閎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8年1月9日│(1)樂觀評量:│暑期心智訓練1份││││態問卷Children's├───────┤6分,普通-樂觀│樂觀憂鬱測驗1份││││AttributionalStyle│舊麥得│(2)憂鬱測驗:│││││Questionnaire,CASQ││8分,不在範圍│││││││(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132頁│││├──────┼────────────┼───────┼──────────┼────────┤││ 林育澤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8年1月13日│(1)樂觀評量:│暑期心智訓練1份││││態問卷Children's├───────┤3分,最悲觀-普通│樂觀憂鬱測驗1份││││AttributionalStyle│舊麥得│(2)憂鬱測驗:│││││Questionnaire,CASQ││14分,輕度憂鬱│││││││(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137頁││├──┼──────┼────────────┼───────┼──────────┼────────┤│5│丑○○│課前問卷及Centerfor│96年6月間│無│心得分享資料││││Epidemiological├───────┤│││││StudiesDepressionCES-DC│舊麥得││││││問卷│││││││││││││││││││├──────┼────────────┼───────┼──────────┼────────┤││ 張奕云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6年7月6日│(1)樂觀評量:│學習如何學習2份││││態問卷Children's├───────┤2分,悲觀│暑期心智訓練1份││││AttributionalStyle│舊麥得│(2)憂鬱測驗:│樂觀憂鬱測驗1份││││Questionnaire,CASQ││9分,不在憂鬱範圍│││││││(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162頁│││├──────┼────────────┼───────┼──────────┼────────┤││ 張奕綸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6年7月2日│(1)樂觀評量:│學習如何學習2份││││態問卷Children's├───────┤7分,樂觀│暑期心智訓練1份││││AttributionalStyle│舊麥得│(2)憂鬱測驗:│樂觀憂鬱測驗1份││││Questionnaire,CASQ││3分,不在憂鬱範圍│││││││(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167頁││├──┼──────┼────────────┼───────┼──────────┼────────┤│6│丁○○│課前問卷及Centerfor│96年6月間│無│課前問卷1份││││Epidemiological├───────┤│││││StudiesDepressionCES-DC│舊麥得││││││問卷│││││├──────┼────────────┼───────┼──────────┼────────┤││ 史明龍 │課前問卷及Centerfor│96年6月間│無│課前問卷1份││││Epidemiological├───────┤│││││StudiesDepressionCES-DC│舊麥得││││││問卷││││├──┼──────┼────────────┼───────┼──────────┼────────┤│7│壬○○│課前問卷及Centerfor│97年6月20日│(1)樂觀評量:│課前問卷1份││││Epidemiological├───────┤-1分,極度悲觀│樂觀憂鬱測驗1份││││StudiesDepressionCES-DC│舊麥得│(2)憂鬱測驗:│││││問卷││23分,中度憂鬱│││││││(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190頁│││├──────┼────────────┼───────┼──────────┼────────┤││ 吳昱穎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6月19日│(1)樂觀評量:│暑期心智訓練1份││││態問卷Children's├───────┤1分,悲觀│樂觀憂鬱測驗1份││││AttributionalStyle│舊麥得│(2)憂鬱測驗:│││││Questionnaire,CASQ││14分,輕度憂鬱│││││││(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196頁│││├──────┼────────────┼───────┼──────────┼────────┤││ 吳易軒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6月19日│(1)樂觀評量:│暑期心智訓練1份││││態問卷Children's├───────┤4分,悲觀│樂觀憂鬱測驗1份││││AttributionalStyle│舊麥得│(2)憂鬱測驗:│││││Questionnaire,CASQ││18分,中度的憂鬱│││││││(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201頁│││├──────┼────────────┼───────┼──────────┼────────┤││ 吳育淳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6月19日│(1)樂觀評量:│暑期心智訓練1份││││態問卷Children's├───────┤7分,普通│樂觀憂鬱測驗1份││││AttributionalStyle│舊麥得│(2)憂鬱測驗:│││││Questionnaire,CASQ││11分,輕度的憂鬱│││││││(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206頁││├──┼──────┼────────────┼───────┼──────────┼────────┤│8│癸○○│課前問卷及Centerfor│97年6月20日│(1)樂觀評量:│課前問卷1份││││Epidemiological├───────┤-4分,極度悲觀│樂觀憂鬱測驗1份││││StudiesDepressionCES-DC│舊麥得│(2)憂鬱測驗:│││││問卷││14分,中度憂鬱│││││││(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210頁│││├──────┼────────────┼───────┼──────────┼────────┤││ 張育慈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6月19日│(1)樂觀評量:│暑期心智訓練1份││││態問卷Children's├───────┤4分,悲觀│樂觀憂鬱測驗1份││││AttributionalStyle│舊麥得│(2)憂鬱測驗:│││││Questionnaire,CASQ││12分,輕度憂鬱│││││││(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215頁││├──┼──────┼────────────┼───────┼──────────┼────────┤│9│子○○│課前問卷及Centerfor│94年間│無│無││││Epidemiological├───────┤│││││StudiesDepressionCES-DC│舊麥得││││││問卷││││├──┼──────┼────────────┼───────┼──────────┼────────┤│10│卯○○│課前問卷及Centerfor│98年4月9日│1.98年4月9日:│課前問卷2份││││Epidemiological│98年7月5日│(1)樂觀評量:│樂觀憂鬱測驗2份││││StudiesDepressionCES-DC├───────┤12分,非常樂觀│││││問卷│舊麥得、新麥得│(2)憂鬱測驗:│││││││1分,不在憂鬱範圍│││││││(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263頁││││││││││││││2.98年7月5日:│││││││(1)樂觀評量:│││││││0分,極度悲觀│││││││(2)憂鬱測驗:│││││││3分,不在憂鬱範圍│││││││(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267頁│││├──────┼────────────┼───────┼──────────┼────────┤││ 張詩珮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6月2日│1.97年6月2日:│暑期心智訓練2份││││態問卷Children's│98年1月14日│(1)樂觀評量:│樂觀憂鬱測驗2份││││AttributionalStyle├───────┤無分數,最悲觀│││││Questionnaire,CASQ│舊麥得│(2)憂鬱測驗:│││││││無分數,輕度憂鬱│││││││(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272頁││││││││││││││2.98年1月14日:│││││││(1)樂觀評量:│││││││16分,最樂觀│││││││(2)憂鬱測驗:│││││││5分,不在憂鬱範圍│││││││(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275頁│││├──────┼────────────┼───────┼──────────┼────────┤││ 張皓鈞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6月2日│(1)樂觀評量:│暑期心智訓練2份││││態問卷Children's├───────┤無分數,最悲觀│樂觀憂鬱測驗2份││││AttributionalStyle│舊麥得│(2)憂鬱測驗:│││││Questionnaire,CASQ││無分數,有中度的憂│││││││鬱│││││││(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284頁│││├──────┼────────────┼───────┼──────────┼────────┤││ 張祐浩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7年6月2日│(1)樂觀評量:│暑期心智訓練2份││││態問卷Children's├───────┤無分數,普通-悲觀│樂觀憂鬱測驗2份││││AttributionalStyle│舊麥得│中間│││││Questionnaire,CASQ││(2)憂鬱測驗:│││││││無分數,中度憂鬱│││││││(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289頁││├──┼──────┼────────────┼───────┼──────────┼────────┤│11│甲○○│課前問卷及Centerfor│97年7月5日│(1)樂觀評量:│課前問卷1份││││Epidemiological├───────┤2分,中等悲觀│樂觀憂鬱測驗1份││││StudiesDepressionCES-DC│舊麥得│(2)憂鬱測驗:│││││問卷││3分,不在憂鬱範圍│││││││(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297頁│││├──────┼────────────┼───────┼──────────┼────────┤││ 林柏儒 │暑期心理問卷及兒童歸因型│98年6月19日│(1)樂觀評量:│暑期心智訓練1份││││態問卷Children's├───────┤5分,普通│樂觀憂鬱測驗1份││││AttributionalStyle│新麥得│(2)憂鬱測驗:│││││Questionnaire,CASQ││8分,不在憂鬱範圍│││││││(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306頁││├──┼──────┼────────────┼───────┼──────────┼────────┤│12│己○○│課前問卷及Centerfor│98年1月3日│(1)樂觀評量:│課前問卷1份││││Epidemiological├───────┤2分,中度悲觀│樂觀憂鬱測驗1份││││StudiesDepressionCES-DC│舊麥得│(2)憂鬱測驗:│││││問卷││7分,不在憂鬱範圍│││││││(3)證據出處:│││││││偵九卷第329頁││├──┼──────┼────────────┼───────┼──────────┼────────┤│13│辰○○○│課前問卷及Centerfor│98年4月2日│無│課前問卷1份││││Epidemiological│││││││StudiesDepressionCES-DC│││││││問卷│││││├──────┼────────────┼───────┼──────────┼────────┤││ 楊安惠 │課前問卷及Centerfor│97年9月23日│無│課前問卷1份││││Epidemiological│││││││StudiesDepressionCES-DC│││││││問卷││││├──┼──────┼────────────┼───────┼──────────┼────────┤│14│寅○○│課前問卷及Centerfor│98年1月15日│無│課前問卷一份││││Epidemiological│││││││StudiesDepressionCES-DC│││││││問卷│││││├──────┼────────────┼───────┼──────────┼────────┤││ 李家瑜 │課前問卷│未註明│無│課前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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