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翔淵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2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石翔淵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第13行「存摺」之記載均刪除之。
(二)附表編號4之匯款時間/地點欄「下午3時39分之記載,更正為「下午3時59分」。
(三)附表編號10之接獲詐騙電話或遭網路詐騙時間/詐騙方式欄「下午5時34分之記載,更正為「下午6時12分」。
二、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罰金刑部分已由銀元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提高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罰金,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處斷。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前揭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上述之方式,使告訴人 陳生 義等10人陷於錯誤,因而交付本人之財物,該詐欺集團成員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雖有將臺中沙鹿郵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之提款卡提供與施以詐騙者使用,已如前述,惟既未見其有何參與詐騙告訴人行為之積極證據,固無從認屬上開詐欺取財行為之共同正犯。然而,被告將其所有之上開帳戶提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指定帳戶,乃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而被告提供上揭帳戶與他人之行為,復屬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被告自屬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本件受害人雖有10人,然被告係在102年初時,將上開臺中沙鹿郵局等3個帳戶同時以快遞方式交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被告以1個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本案正犯為10個詐欺取財行為,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僅論以1罪。又被告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近年來詐欺集團橫行,受害者眾,破壞社會善良風氣,造成人心不安,被告明知提供帳戶與他人,常被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用,惟既明此情,竟仍不思防範之道,而任意將帳戶交付他人使用,致危害交易安全及妨礙民眾對他人之信賴,其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暨衡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告訴人遭詐騙之金額自930元至2萬9980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須附繕本)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彭蜀方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緝字第26號被告石翔淵男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石翔淵於民國102年初,透過網路得知貸款訊息,撥打行動電話聯絡借貸事宜。其明知一般借貸毋庸交付金融卡及密碼,且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並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卡、密碼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惟為順利取得借款,竟不顧他人可能因此遭害之危險,基於縱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於同年4月25日前某日,利用快遞之方式,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臺中沙鹿郵局帳戶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下稱臺中沙鹿郵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第00000000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帳戶第0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存摺、金融卡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容任其使用,再以電話聯絡之方式,將上開金融帳戶金融卡密碼告知對方。嗣經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載之時間、地點、撥打電話予 陳生義邱紹信王雅君王韻婷梁婷儀 、林 雍展邱蓉 貞、 王佩珊 、高 美雲黃青 木芳味 ,佯稱其等網路購物時,匯款扣款之方式有誤,須依指示持提款卡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以解除分期付款設定,施用詐術,致陳生義等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石翔淵上開臺中沙鹿郵局、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融帳戶內。 嗣旋 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轉帳匯款提領一空。 嗣陳生義 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生義、邱紹信、王雅君、王韻婷、梁婷儀、 林雍展邱蓉貞 、王佩珊、 高美雲黃青木 芳味,訴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石翔淵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人陳生義、邱紹信、王雅君、王韻婷、梁婷儀、林雍展、邱蓉貞、王佩珊、高美雲、黃青木芳味,分別於警詢中指述歷歷,並有中國信託銀行102年10月15日所附之客戶資料、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臺中沙鹿郵局102年10月16日函所附之開戶人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玉山銀行存匯中心
102年10月21日函所附之開戶人原始資料、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各警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個案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收據、網路拍賣網站列印資料、郵局匯款申請書、臺灣銀行存摺影本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被告以幫助詐欺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一幫助詐欺行為,同時提供上開3個帳戶資料,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陳生義等10人,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檢察官李秀玲附錄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一、犯罪事實┌──┬───┬──────────────┬─────┬──────┐│編號│告訴人│接獲詐騙電話或遭網路詐騙時間│匯款時間/│匯出行庫/匯││││/詐騙方式│地點│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號│├──┼───┼──────────────┼─────┼──────┤│1│告訴人│102年4月25日下午5時許、同時│102年4月25│玉山銀行帳戶│││ 王珮珊 │10分許/自稱網路賣家之人撥打│日下午6時2│,匯出12980││││電話向王珮珊佯稱:因作業疏失│2分許,在│元至被告中國││││會將其扣12次款。隨即一自稱銀│新北市中和│信託銀行帳戶││││行行員之人撥打電話指示王○○○區○○路70│。││││至自動櫃員機操作。│2號1樓玉山││││││銀行連城分││││││行。││├──┼───┼──────────────┼─────┼──────┤│2│告訴人│102年4月25日下午5時許/自稱河│102年4月25│臺灣銀行帳戶│││邱蓉貞│馬的家網路賣家之人撥打電話向│日晚上7時4│,匯出14980││││邱蓉貞佯稱:邱蓉貞前有一筆消│分,在高雄│元至被告中國││││費金額,因工作人作業疏失會就│市鳳山區五│信託銀行帳戶││││其匯款帳戶多扣款。隨即一自稱│甲三路郵局│。││││銀行行員之人撥打電話指示邱蓉│。│││││貞至自動櫃員機操作。│││├──┼───┼──────────────┼─────┼──────┤│3│告訴人│102年4月25日下午4時24分許/林│102年4月25│陽信銀行帳戶│││林雍展│雍展在雅虎拍賣網站,以8000元│日下午5時│,匯出8000元││││下標購買一IPHONE4S手機得標│35分,在彰│元至被告中國││││後,隨即於同日下午5時30分許│化縣大村鄉│信託銀行帳戶││││與結標通知上所載賣家「 陳志龍美港村 148│。││││」之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確認│巷5號之合│││││後,即依其指示匯款。事後該賣│作金庫自動│││││家未依約交貨,並經雅虎公司以│櫃員機。│││││電子郵件通知該賣家帳戶已遭停││││││權。│││├──┼───┼──────────────┼─────┼──────┤│4│告訴人│102年4月25日下午3時59分許/高│102年4月25│郵局帳戶,匯│││高美雲│美雲在露天拍賣網站,向帳號「│日下午3時3│出1830元元至││││99bbb72f24e14」賣家「 洪家華 │9分,在嘉│被告中國信託││││」以1830元購買「日本Meiji│義縣中埔鄉│銀行帳戶。││││Amino明治膠原蛋白粉」3包後,│和興村後庄│││││與賣家約定匯款。事後該賣家未│郵局。│││││依約交貨,並經露天公司以簡訊││││││通知該帳戶已遭停權。│││├──┼───┼──────────────┼─────┼──────┤│5│告訴人│102年4月25日中午12時37分許/│102年4月25│第一銀行帳戶│││王雅君│王雅君在奇集集網站,向帳號「│日下午2時2│,匯出930元││││jiuduo123669」號賣家以900元│8分,在臺│元至被告中國││││購買 夏慕尼 餐卷1張後,與賣家│北市大安區│信託銀行帳戶││││約定匯款,事後該賣家未依約交│安居街34巷│。││││貨。│8號7樓住所││││││內以網路轉││││││帳匯款。││├──┼───┼──────────────┼─────┼──────┤│6│告訴人│102年4月25日下午3時許/邱紹信│102年4月25│郵局帳號,匯│││邱紹信│於同日下午3時許在雅虎拍賣網│日下午4時1│出1萬100元至││││站,向賣家「陳志龍」購買Sony│3分,在桃│被告中國信託││││相機一台,隨即撥打賣家097339│園縣龜山鄉│銀行帳戶。││││7274號電話聯絡確認價格後,依│中興路263│││││其指示匯款1萬100元。事後該賣│號郵局自動│││││家未依約交貨。│櫃員機匯款││││││。││├──┼───┼──────────────┼─────┼──────┤│7│告訴人│102年4月24日晚上9時33分許/梁│102年4月25│郵局帳號,匯│││梁婷儀│婷儀在雅虎拍賣網站,以5000元│日下午1時4│款5000元至被││││下標購買一IPHONE4S手機得標│4分,在高│告玉山銀行帳││││後,隨即經與結標通知上所載賣│雄市大寮區│戶。││││家「陳先生」之0000000000號電│大寮路769│││││話聯絡確認後,依其指示匯款,│號大寮郵局│││││事後並於同年月25日下午2時及│以臨櫃匯款│││││晚上11時以該手機與賣家聯絡出│方式匯款。│││││貨。事後該賣家未依約交貨,並││││││帳戶已遭停權。│││├──┼───┼──────────────┼─────┼──────┤│8│告訴人│102年4月25日晚上7時2分許/自│102年4月25│臺灣銀行帳戶│││黃青木│稱PCHOME之女性撥打電話向黃青│日下午7時5│,匯出29980│││芳味│木芳味佯稱:其前有一筆網路消│8分許,在│元至被告郵局││││費金額,有轉帳錯誤需確認。隨│高雄市左營│帳戶。││││即一自稱第一銀行行員之男○○○區○○路17│││││打電話要求其進行取消而指示其│80號福山郵│││││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局匯款。││├──┼───┼──────────────┼─────┼──────┤│9│告訴人│102年4月25日下午5時37分許/自│102年4月25│郵局帳號,匯│││王韻婷│稱露天拍賣賣家之人撥打電話向│日下午6時1│出28123元至││││王韻婷佯稱:王韻婷匯款錯誤需│2分許,在│被告郵局帳戶││││持提款卡至提款機操作才能退款│新北市林口│。││││。王韻婷隨即依其指示至自○○○區○○路1│││││員機操作匯款。│段2號師大││││││校園內之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10│告訴人│102年4月25日下午5時34分許/自│102年4月25│台北富邦銀行│││陳生義│稱網路賣家之人撥打電話向陳生│日晚上7時3│帳戶,匯出19││││義佯稱:陳生義網路購物處理過│4分許,在│980元至被告││││程出錯,需提供銀行帳號處理後│新北市汐止│郵局帳戶。││││續出貨問題。隨即一自稱郵○○○區○○○路│││││工之人撥打電話要求其持提款卡│222號 厚德 │││││至提款機操作。│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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