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致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致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陳致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2、5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04年3月2日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表:受刑人陳致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主刑部分)│├─┬───┬──────┬────┬────┬──────────────┬──────────────┬───────┤│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102年7月│新北地檢│臺灣新│102年度簡│102年9月│臺灣新│102年度簡│102年10│新北地檢102年│││害防制│,如易科罰金│10日│102年度│北地方│字第6159號│27日│北地方│字第6159號│月22日│度執字第14430│││條例│,以新臺幣10││毒偵字第│法院│││法院│││號(即彰化地檢││││00元折算壹日││4674號│││││││102年度執助字│││││││││││││第634號)│├─┼───┼──────┼────┼────┼───┼─────┼────┼───┼─────┼────┼───────┤│2│竊盜│有期徒刑9月│102年10│彰化地檢│臺灣彰│102年度訴│102年12│臺灣彰│102年度訴│103年1月│彰化地檢103年││││(4次)│月15日(│102年度│化地方│第1162號│月30日│化地方│第1162號│28日│度執字第979號│││││4次)│偵字第90│法院│││法院│││,應執行有期徒││││││38號│││││││刑2年│├─┼───┼──────┼────┼────┼───┼─────┼────┼───┼─────┼────┼───────┤│3│偽造文│有期徒刑4月│102年10│彰化地檢│臺灣彰│102年度訴│103年1月│臺灣彰│102年度訴│103年2月│彰化地檢103年│││書│,如易科罰金│月11日、│102年度│化地方│第1243號│22日│化地方│第1243號│25日│度執字第1458號││││,以新臺幣10│102年10│偵字第94│法院│││法院│││,應執行有期徒││││00元折算壹日│月15日│57號等│││││││刑10月││││(2次)││││││││││├─┼───┼──────┼────┼────┼───┼─────┼────┼───┼─────┼────┤││4│竊盜│有期徒刑5月│102年10│彰化地檢│臺灣彰│102年度訴│103年1月│臺灣彰│102年度訴│103年2月│││││,如易科罰金│月15日│102年度│化地方│第1243號│22日│化地方│第1243號│25日│││││,以新臺幣10││偵字第94│法院│││法院│││││││00元折算壹日││57號等││││││││├─┼───┼──────┼────┼────┼───┼─────┼────┼───┼─────┼────┼───────┤│5│竊盜│有期徒刑10月│102年10│彰化地檢│臺灣彰│102年度訴│103年1月│臺灣彰│102年度訴│103年2月│彰化地檢103年│││││月11日│102年度│化地方│第1243號│22日│化地方│第1243號│25日│度執字第1459號││││││偵字第94│法院│││法院│││,應執行有期徒││││││57號等│││││││刑2年│├─┼───┼──────┼────┼────┼───┼─────┼────┼───┼─────┼────┤││6│竊盜│有期徒刑8月│102年10│彰化地檢│臺灣彰│102年度訴│103年1月│臺灣彰│102年度訴│103年2月││││││月11日│102年度│化地方│第1243號│22日│化地方│第1243號│25日│││││││偵字第94│法院│││法院│││││││││57號等││││││││├─┼───┼──────┼────┼────┼───┼─────┼────┼───┼─────┼────┤││7│竊盜│有期徒刑9月│102年10│彰化地檢│臺灣彰│102年度訴│103年1月│臺灣彰│102年度訴│103年2月││││││月15日│102年度│化地方│第1243號│22日│化地方│第1243號│25日│││││││偵字第94│法院│││法院│││││││││57號等││││││││├─┼───┼──────┼────┼────┼───┼─────┼────┼───┼─────┼────┤││8│偽造文│有期徒刑7月│102年10│彰化地檢│臺灣彰│102年度訴│103年1月│臺灣彰│102年度訴│103年2月││││書││月15日│102年度│化地方│第1243號│22日│化地方│第1243號│25日│││││││偵字第94│法院│││法院│││││││││57號等││││││││├─┼───┼──────┼────┼────┼───┼─────┼────┼───┼─────┼────┼───────┤│9│毒品危│有期徒刑7月│102年10│桃園地檢│臺灣桃│103年度審│103年3月│臺灣桃│103年度審│103年3月│桃園地檢103年│││害防制││月1日│102年度│園地方│易字第26號│14日│園地方│易字第26號│14日│度執字第5576號│││條例│││毒偵字第│法院│││法院│││(即彰化地檢10││││││4626號│││││││3年度執助字第│││││││││││││237號)│├─┼───┼──────┼────┼────┼───┼─────┼────┼───┼─────┼────┼───────┤│10│偽造文│有期徒刑8月│102年8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3年度訴│103年6月│臺灣彰│103年度訴│103年7月│彰化地檢103年│││書│(5次)│25日、8│103年度│化地方│字第352號│27日│化地方│字第352號│22日│度執字第4293號│││││月29日、│偵字第30│法院│││法院│││,應執行有期徒│││││8月30日│82號等│││││││刑2年3月│││││、10月1│││││││││││││日(2次│││││││││││││)│││││││││├─┼───┼──────┼────┼────┼───┼─────┼────┼───┼─────┼────┤││11│偽造文│有期徒刑7月│102年8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3年度訴│103年6月│臺灣彰│103年度訴│103年7月││││書│(2次)│29日(2│103年度│化地方│字第352號│27日│化地方│字第352號│22日││││││次)│偵字第30│法院│││法院│││││││││82號等││││││││├─┼───┼──────┼────┼────┼───┼─────┼────┼───┼─────┼────┼───────┤│12│竊盜│有期徒刑6月│102年7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3年度訴│103年6月│臺灣彰│103年度訴│103年7月│彰化地檢103年││││,如易科罰金│19日、8│103年度│化地方│字第352號│27日│化地方│字第352號│22日│度執字第4294號││││,以新臺幣10│月23日、│偵字第30│法院│││法院│││,應執行有期徒││││00元折算壹日│10月1日│82號等│││││││刑1年8月││││(4次)│(2次)│││││││││├─┼───┼──────┼────┼────┼───┼─────┼────┼───┼─────┼────┤││13│詐欺│有期徒刑4月│102年8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3年度訴│103年6月│臺灣彰│103年度訴│103年7月│││││,如易科罰金│28日、8│103年度│化地方│字第352號│27日│化地方│字第352號│22日│││││,以新臺幣10│月30日、│偵字第30│法院│││法院│││││││00元折算壹日│10月1日│82號等│││││││││││(3次)││││││││││├─┼───┼──────┼────┼────┼───┼─────┼────┼───┼─────┼────┤││14│偽造文│有期徒刑4月│102年8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3年度訴│103年6月│臺灣彰│103年度訴│103年7月││││書│,如易科罰金│29日│103年度│化地方│字第352號│27日│化地方│字第352號│22日│││││,以新臺幣10││偵字第30│法院│││法院│││││││00元折算壹日││82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