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56號上訴人 盧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慧鈴 等14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1,000,000元者,不得上訴;又同條第三項規定: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500,000元,或增至1,500,000元;司法院乃於民國91年1月29日以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將之提高為新臺幣1,500,000元,並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實施。
二、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1,500,000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
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蔡雅惠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呂宬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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