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023號聲請人 程麗雅 即被告配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返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 林建成 之配偶,被告林建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3月20日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因被告所犯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惟尚未發還保證金,懇請本院准予發還等語(按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之100年度聲字第942號案號為被告先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准予繳納保證金之裁定案件案號)。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於100年3月3日以100年度偵字第2762號起訴並繫屬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94號),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予以羈押,嗣經具保人即被告之配偶程麗雅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乃裁定准被告以10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具保人程麗雅於繳納10萬元保證金後,被告予以釋放,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0年度聲字第942號裁定網路列印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又被告上開所犯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2月18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793號判決確定,並送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予以執行(102年度執字第4568號),惟被告經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署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故而同署檢察官依法向本院聲請就具保人所繳納之10萬元保證金予以沒入,本院即以102年度聲字第3241號裁定沒入在案,此有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241號裁定網路列印資料在卷可憑,而前揭裁定確定後,業經同署檢察官於102年10月
2日執行沒入保證金在案,此亦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稽。
三、從而,具保人前依本院100年聲字第942號裁定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業經本院以102年聲字第3241號裁定沒入,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沒入在案,具保人再行聲請返還已遭沒入之保證金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