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農地重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3號原告 陳春美 被告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楊淳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民事庭106年度員簡字第317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兩造間107年度簡字第23號農地重劃事件之裁判,須以原告與訴外人彰化縣埔鹽鄉公所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陳碧月、 劉明倫 間相鄰土地之經界為準據。而原告已向本院民事庭起訴,現繫屬本院民事庭106年度員簡字第317號審理中,是為免裁判歧異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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