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3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