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毒抗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毒抗字第468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裁定(96年度毒聲字第5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經常吸用友人 劉忠政 剩餘之煙及二手煙,不知該煙為毒品,又抗告人經常服用從美國超市買回之
SoColl“ephedrine”之藥,不知該藥物含安非他命云云。查被告被查獲手臂有明顯之針筒注射痕跡,此有查獲照片附卷可證,足證抗告人確有注射施用毒品,原裁定已敘述甚明,是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