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小字第1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潘璘婷
朱文瑞
被 告 朱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經查被告現在監執行中,是本院前次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未合法送達)。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