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402號

原告 王建榮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

被告 郭鎮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臺南市○○區○○路○○○號房屋一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路○○○號房屋一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康紀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