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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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5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豐鏞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玫如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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