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重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上訴人 蔡金玉 被上訴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李佳俞 律師被上訴人 許荷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何悅芳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