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0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09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零貳佰玖拾元,及其中本金①壹拾叁萬肆仟貳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八日起,②肆萬捌仟貳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九日起,③伍萬叁仟壹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起,④捌萬壹仟玖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⑤陸萬貳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⑥玖萬零捌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