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517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8月13日99年度簡字第5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自送達判決後10日內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準用同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之規定甚明。又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為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所明定,而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此項規定於刑事訴訟文書之送達,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3日判決後,於99年8月19日送達判決正本至宜蘭縣○○鄉○○○路○○號,由上訴人之舅舅乙○○收受之情,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詳本院卷第22頁),惟乙○○係住在宜蘭縣○○鄉○○○路○○○巷○○號,復為郵務士,業據其陳明(詳本院卷第32頁),故應以乙○○將本案判決正本送達被告或其同居人時,方屬合法送達。又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問:你於何處收到99年度簡字第517號判決?)我回去宜蘭縣○○鄉○○○路○○號的房間的桌上拿到本案的判決書。」等語,足證被告有在上址其房間內取得本案判決書之事實。而以證人乙○○於本院訊問時證稱:「(問:本院99年度簡字第517號判決書後來交給何人收受?)忘記了,因為該處收過很多法院的信件,我後來有去詢問被告的母親,她說如果有被告的信件的話,他都會拿給被告。該處通常被告母親都在家,我就會直接拿給他母親。如果她母親不在家或是沒人的話,我就會將文件放在茶几,我會拿其他平信壓住。」等語(詳本院卷第32頁);及證人即被告之母丙○○於本院訊問時所證述:「(問:你稱每天都會回家?)是的。」,「(問:證人乙○○為你收的信件,你是否都會當天收到?)是,如果證人乙○○為我收信,我看到的話,我一定會收走。」,「(問是否有交付任何法院的信件給被告過?)因為被告常常不在家,如果我有收到的話,我會將收到他的信件放置於他房間裡面。」,「(問:證人乙○○收到信件置於茶几上面,是否你當天就會收到?)只要我有看到的話,我一定當天收走,最多就是差一天收走。」等語可知,證人乙○○應係於99年8月19日將本案判決書交由被告之母丙○○親收,或係置於被告茶几,由丙○○於當日或隔日收受,而證人丙○○係住在宜蘭縣○○鄉○○○路○○號,業據本院核對其國民身分證明確(詳本院卷第39頁),伊自係被告之同居人,則自證人丙○○收受該判決書起,即應計算上訴期間,是本案之上訴期間連同應加計之在途期間2日,則算至99年8月31日或99年9月1日屆滿,而被告遲至同年9月4日始向本院法警室具狀提起上訴,此有蓋有本院收件章戳之上訴狀在卷可稽(詳本院卷第24-1頁),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