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
107年度審易緝字第3號107年度審易緝字第4號107年度審易字第5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建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三行所載「得易科罰金部分,處有期徒刑拾月」,應更正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3行之記載,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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