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032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務人 謝印溢 (原名: 謝曜印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壹萬柒仟
肆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