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6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黃志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玖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志國於民國92年9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7,908元(含本金4,444元、利息13,464元)及其中4,444元自106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㈡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95年
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惠穎※106年度司促字第564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黃志國│民國106年4月│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444元││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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