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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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原告 呂宜珍
呂宜金
呂學榮
呂學熹 被告 呂宜珠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 律師被告 呂宜玉
呂宜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均為 呂源錦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呂源錦於民國96年4月18日過世後,繼承人將呂源錦所遺土地借名登記在被告呂宜珠名下,言明將來土地如有出售,所得利益由大家均分。詎被告呂宜珠於110年5月間出售遺產土地後,拒不分配所得利益予其他繼承人,爰提起本訴請求均分出售父親遺產土地之金額等語,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因遺產分割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又被繼承人呂源錦生前最後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街00號,主要遺產所在地亦在桃園市等情,有呂源錦戶籍資料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被繼承人生前生活關係密切且為主要遺產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廖翊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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