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0年度馬簡移調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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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馬簡移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許明德
相 對 人  陳秋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馬簡移調字第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許明德
  相對人 陳秋忠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新台幣12萬元,並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許明德
           相對人 陳秋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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