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0年度馬簡移調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馬簡移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許明德
相 對 人 陳秋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馬簡移調字第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許明德
相對人 陳秋忠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新台幣12萬元,並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許明德
相對人 陳秋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