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71號債權人微笑時代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宜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鄧文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貴委員會經區公所備查立案之證明及林宜俊當選為主任委員經報備之證明。
二、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
三、請提供坐落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9樓之1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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