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一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二月二十二日及三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1│利仰實業有限公司廖│第一商業銀行仁和│貳萬元│九十二年四月一日│RB一四一九二八││││述相│分行│││二││├─┼─────────┼────────┼─────────┼───────────┼────────┼───┤│2│利仰實業有限公司廖│第一商業銀行仁和│貳萬元│九十二年五月一日│RB一四一九二八││││述相│分行│││三││├─┼─────────┼────────┼─────────┼───────────┼────────┼───┤│3│利仰實業有限公司廖│第一商業銀行仁和│貳萬元│九十二年六月一日│RB一四一九二八││││述相│分行│││四││├─┼─────────┼────────┼─────────┼───────────┼────────┼───┤│4│利仰實業有限公司廖│第一商業銀行仁和│貳萬元│九十二年七月一日│RB一四一九二八││││述相│分行│││五││├─┼─────────┼────────┼─────────┼───────────┼────────┼───┤│5│利仰實業有限公司廖│第一商業銀行仁和│貳萬元│九十二年八月一日│RB一四一九二八││││述相│分行│││六││├─┼─────────┼────────┼─────────┼───────────┼────────┼───┤│6│利仰實業有限公司廖│第一商業銀行仁和│貳萬元│九十二年九月一日│RB一四一九二八││││述相│分行│││七││├─┼─────────┼────────┼─────────┼───────────┼────────┼───┤│7│利仰實業有限公司廖│第一商業銀行仁和│貳萬叁仟元│九十二年七月八日│QA八二二八八○││││述相│分行│││九││├─┼─────────┼────────┼─────────┼───────────┼────────┼───┤│8│利仰實業有限公司廖│第一商業銀行仁和│貳萬叁仟元│九十二年七月八日│QA八二二八八一││││述相│分行│││0││├─┼─────────┼────────┼─────────┼───────────┼────────┼───┤│9│利仰實業有限公司廖│第一商業銀行仁和│貳萬叁仟元│九十二年八月一日│QA八二二八八一││││述相│分行│││三││├─┼─────────┼────────┼─────────┼───────────┼────────┼───┤│0│利仰實業有限公司廖│第一商業銀行仁和│貳萬叁仟元│九十二年九月一日│QA八二二八八一│││1│述相│分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