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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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7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壹忠許泓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7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泓源│自96年8月10│││││55587││日起至104年8│││││元││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司法院103年5月19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11582號函之主旨所示:為配合政府推動戶籍謄本減量,各法院認有查閱當事人戶籍謄本之必要時,宜儘量逕行利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所需戶籍資料,避免由當事人檢附戶籍謄本。並從該說明係依內政部103年4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301494531號函辦理。
二、緣相對人於93年2日19日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聲請人款項計有55587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客戶繳款記錄可稽。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8月9日止,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綜上所述,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懇請鈞院鑒核並迅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釋明文件:現金卡契據、帳務資料。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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