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11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李進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零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下同
)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壹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下
同)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
下同)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