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14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駱怡璇 (原名: 駱瑞雲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駱瑞雲於民國(以下同)93年9月29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約定利率以8.88%固定計算,借款期限自93年9月30日起至100年9月30日止;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借款人僅繳付本息至95年10月13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238,416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爰本案借款已到期(即100年9月30日),借款人駱瑞雲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