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0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0181號聲請人通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元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振福 、 吳雍 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四紙。
二、請陳明本票金額(新臺幣150,000、500,000元)之提示日期(由於系爭本票所載之到期日經塗改,僅蓋指印,未簽名或蓋章,視為無記載,屬見票即付之本票,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有陳報之必要,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