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調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調字第79號
原   告 順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日大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員簡調字第79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曾以契約約定關於合約爭執而涉訟時以台
中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業其提出合約書為佐,爰
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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