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九月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九月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