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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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案號:九十年訴字第六八四號案由:拆屋還地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四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通知兩造及訴訟代理人等: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原、被告應於七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就雙方主張之爭點
,或請求權基礎、攻擊防禦方法、事項、爭執及不爭執之事實。有利於訴訟終結之事項,為簡化之協議,並共同向法院陳述。如無法達成協議時,原、被告應另於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就整理爭點之結果(分別)提出摘要書狀。(選用例稿、附表)*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及其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B法官徐福晉~B法院書記官陳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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