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進益右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莊進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五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八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