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自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自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緝字第五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康清敬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五月十三日、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廿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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